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

二、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