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局办、驻区机构,园区投资集团公司: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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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修订)》,促进汉中经开区产业集群发展,实现招大引强、经济发展、服务企业的目标,按照依法依规、严格严谨、清晰明确、简单高效、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本细则包括申报时间、申报范围、申报审批流程、奖励申报材料等内容。凡属区级财政资金支出,用以兑现企业奖补资金的事项,均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核拨付。

第二章  申报时间

根据区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不定期组织企业申报,采取滚动拨付方式兑现奖补。

第三章  申报范围

在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并符合奖补条件的各类企业。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整个审批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奖励申报材料

各申报企业除提交申请报告和招商引资奖补资金审核表外,还应根据申报奖补名目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第一条  落户奖励 

1.申报材料:官方或权威机构评定依据、授权设立西南或西北区域生产或研发分部的证明。

2.职能审核部门: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第二条  自征自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申报材料:投资印证资料、相关供地文件。

2.职能审核部门: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

第三条  厂房租赁奖励 

1.申报材料:入区合同、厂房租赁合同、产值报表、房租缴费证明。

2.职能审核部门: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第四条  融资奖励

1.贴息补贴。

(1)申报材料:投资印证资料、立项文件、银行贷款合同、进账单。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

2.挂牌上市奖补。

(1)申报材料:企业挂牌上市、直接融资、并购重组相关印证资料。

(2)职能审核部门:财政局、经发局。

3.基金奖补。

(1)申报材料:基金、券商设立奖:工商注册证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书、营收报表;基金引进培育企业奖励:引入培育企业投融资证明、投资印证资料或上市批准文件;风险补偿:破产证明、营收报表。

(2)职能审核部门:财政局。

第五条  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奖励 

1.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研发中心、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重点实验室、品牌示范企业、众创空间、孵化器等主体奖励。

(1)申报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批复文件。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市场监管分局。

2.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申报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批复文件、研发费用证明。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

3.专利奖励和专利授权奖励。

(1)申报材料:专利申请报告、专利授权书。

(2)职能审核部门:市场监管分局。

4.研发投入奖励。

(1)申报材料:研发费用及销售收入证明。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

5.军民融合企业、军工“四证”奖励。

(1)申报材料:项目立项文件、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

6.商标奖。

(1)申报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2)职能审核部门:市场监管分局。

7.质量奖。

(1)申报材料:各级政府出具的认定文件。

(2)职能审核部门:市场监管分局。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1.高成长性企业奖励、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奖励、企业个人纳税奖励。

(1)申报材料:产值证明、纳税证明。

(2)职能审核部门:财政局、经发局、税务局。

2.规上企业培育奖励。

(1)申报材料:规上工业企业认定证明。

(2)职能审核部门:财政局、经发局、税务局。

3.工业技改项目奖补。

(1)申报材料:项目库文件、投资证明、立项文件、合同、发票、影像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2)职能审核部门:发改局、财政局、经发局、税务局。

4.新购核心设备补助。

(1)申报材料:设备汇总表、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清单及复印件、设备照片。

(2)职能审核部门:财政局、经发局、税务局。

5.配套采购补助。

(1)申报材料:产品采购合同、发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

(2)职能审核部门:财政局、经发局、税务局。

6.宣传费用补助。

(1)申报材料:经开区组织参展通知文件、合同、发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参展照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2)职能审核部门:财政局、经发局、税务局。

7.当年新培育的资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奖励、省部级文明工地、省部级知名奖项(如“长安杯”)、国家级知名奖项、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1)申报材料:相关认定批复文件、证书。

(2)职能审核部门:建设环保局。

8.建筑施工企业被国家级、省部级作为先进经验推广运用奖励。

(1)申报材料:各级政府出具的表彰或推广文件。

(2)职能审核部门:建设环保局。

9.“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

(1)申报材料:相关认定批复文件。

(2)职能审核部门:财政局、经发局、税务局。

10.外贸企业研发或物流补助、海外仓补贴奖励。

(1)申报材料:商务局认定的海关进出口数据、入区合同;海外仓需提供设立海外仓批复文件、营收报表。(汇率以央行公布的自然年最后一个工作日汇率为准)

(2)职能审核部门: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第七条  人才奖励 

1.申报材料:获奖证书、职称、学历证书、聘书(劳动合同)。

2.职能审核部门:党政办。

第八条  中介奖励 

1.申报材料:企业出具的中介证明、投资印证资料。

2.职能审核部门: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第九条  新经济产业奖补 

1.购买云服务工业企业奖补,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奖励。

(1)申报材料:采购合同、发票清单及复印件、省级认定批复文件。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

2.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

(1)申报材料:省工信厅认定文件或相关资质证书。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

3.电子商务平台对线上本地产品销售额度奖励。

(1)申报材料:电子商务平台实现销售收入清单、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站、后台交易数据截图,或其他可以证明电子商务销售数据的材料。

(2)职能审核部门: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4.新经济企业办公场地租赁费补贴。

(1)申报材料:投入资金证明、专业服务团队运营情况、入区合同(协议)。

(2)职能审核部门: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5.“行业之星”、“成长之星”、“创业之星”奖励。

(1)申报材料:省市认证文件或资质证书。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

6.新引进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产值奖励。

(1)申报材料: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其他)、国家相关认定机构的认定文件。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

第十条  生物医药产业奖补 

1.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1)申报材料:土地款证明、厂房建设(装修)合同及发票、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等。

(2)职能审核部门: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

2.并购重组生物医药企业奖补。

(1)申报材料:并购合同、双方企业简介(股东简介)、并购付款发票等。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

3.生物医药科技型初创企业奖补。

(1)申报材料: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新专利证书)、创业投资机构拨付投资资金证明。

(2)职能审核部门:市场监管分局。

4.主营业务奖励。

(1)申报材料:具有会计资格认证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

5.C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等资质认定奖励。

(1)申报材料:专业机构下发的资质认定证书(文件)。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市场监管分局。

第十一条  外资政策奖补 

1.申报所有外资政策奖励。

(1)申报材料:项目入区合同、银行到账单、市经合局认定的投资数额文件(汇率以央行公布的自然年最后一个工作日汇率为准)。

(2)职能审核部门: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外资企业总部奖励。

(1)申报材料:官方或权威机构的相关评选依据。

(2)职能审核部门: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3.“一事一议”方式的项目。

(1)申报材料: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证明材料、外资研发机构资质认定材料、企业在高技术制造业领域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

(2)职能审核部门:经发局、市场监管分局。

4.奖励和认定汇率以最后一笔资金进账日期为准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发布的原《实施细则》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