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4月29日起,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文件要求,现将经开区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
经开区辖区内的各公众聚集场所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开业的场所
申请人可以通过经开区管委会一楼消防救援大队业务受理窗口或者在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自行下载相关表格打印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相关资料至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现场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消防大队将当场作出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大队将予以许可。对取得许可的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对核查未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场所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消防救援大队业务受理窗口或者在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自行下载相关表格,向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大队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营业决定。
大队将加强许可后续的现场核查,对虚假承诺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利用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进行曝光。
特此通知。
附件: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