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汉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局办、办事处,驻区机构,辖区企事业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的工作部署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汉政发〔2015〕3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具体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内容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三、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管委会成立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区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鑫源、南区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处、村(社区)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都要依法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发生。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资源,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工作负担。

  (三)强化社会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积极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汉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