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中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汉中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汉中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办事处,经开公司:

  《汉中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6日

 

 

  汉中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中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保障组收到的用于创智产业园项目的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等全部资金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安置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部门补助收入和区级财政补助收入。

  (二)汉中经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汉中高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汇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汉中创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拨入的专项资金。

  (三)开发区有关部门拨入专项资金。

  第四条  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原则: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保证被征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原则;节约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汉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汉中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区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土地征收及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开发〔2014〕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

   第七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是创智产业园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创智产业园区建设工作,制定各项工作流程、制度,推动工作高效、规范进行。

   第八条  中铁汉中创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创智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创智产业园区项目的融资工作及资金支付审核工作。

   第九条  征地拆迁保障组是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建立专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规范各环节流程,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进行日常核算使用管理,按月向规划局、资金调度审核组、中铁汉中创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送会计报表;负责相关拆迁补偿资料及财务资料的归档保管,定期移交主管部门,对创智产业园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初审工作,并提交中铁汉中创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复审,中铁汉中创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每笔支出、协议,进行复核,复核工作采取终身负责制。

  第十条  资金调度审核组负责定期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监督和内审,针对项目中的违规违纪现象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保障组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定期与银行核对补偿金额、工作经费等各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资金,做到收、支账目清楚。要根据我区征地拆迁实际情况,对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资金台帐、创智园区PPP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入园企业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分户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保障组要根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按月向规划局、资金调度审核组、中铁汉中创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用款报告,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筹措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征地拆迁保障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备资金审核组。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保障组要加强对创智产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主动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所有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报经中铁汉中创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审核确定。要完善内部工作机构,内设的拆迁组、审核组、财务组、安置组要认真负责严格按流程规范日常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非农户住宅,全部由被拆迁人从指挥部招标确认的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报告协商确定拆迁协议。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批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严格做到“五不准”:

  (一)不准挤占、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二)不准超比例提取、超范围使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

  (三)不准利用管理、发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便利收受贿赂、贪污、拿回扣、中饱私囊;

  (四)不准利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办理定期存款、,购买各种债券、奖劵、股票和提供担保等;

  (五)不准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抵扣被拆迁范围的各种税费和欠款。

  第十六条 对贪污、挤占、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棚改补助资金,一经核实应依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