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驻区机构,经开集团: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保障办法》(修订稿)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和《汉中市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本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管委会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治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治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税收保障工作。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和落实税收保障的任务和责任,研究制定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对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开区税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格式标准,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工作,负责税收保障成员单位报送的各类涉税信息的汇总传递工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保障机制
第五条 经开区管委会以现有条件为基础,逐步建立完善区级税收信息交换平台,由现有纸质为载体的信息报送方式逐步向电子数据、数据平台共享方式转变,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经开区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报送工作,1、4、7、10月每月10日前向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机关分别报送当月相关涉税信息,重大涉税信息即时报送。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税务机关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定期向相关信息传递部门反馈第三方信息使用效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提出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及协助税收征管的意见。
第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对税收保障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七条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部门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一)发展和改革局。按季提供经开区营商环境、重点项目投资立项计划及批复信息、经济运行分析等信息。
(二)招商局。按季提供新招商进区企业名单、办公地点及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信息资料;提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等相关信息。
(三)财政局。按季提供对企业的财政补贴、返还、奖励等信息;重点项目工程资金拨付信息,向本级企业财政拨款、补贴、奖励等信息;及时反馈提供审计财监部门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审计报告等信息。
(四)住房和建设环保局。按季提供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信息;工程招标项目备案、中标合同签订备案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市政工程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建筑节能工程备案信息;提供排污许可单位统计表、各单位的排污许可量等信息。
(五)经济发展局。按季提供本区专利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交易等信息;年度获区及区级以上科技奖励信息;规模以上企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等综合统计信息;所有层级对辖区企业的奖补资金等信息。
(六)行政审批服务局。按季提供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信息。
(七)汉中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按季提供农转非审批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备案等信息。
(八)汉中经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季提供公司所有项目建设乙方信息、投融资项目等相关信息。
(九)褒河物流园区。按季提供褒河园区的土地征用、招商引资、园区项目建设乙方信息、投融资项目等相关信息。
(十)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应加强信息共享,提供税收保障单位所需的涉税信息。
(十一)除以上部门(单位)外,其他在我行政区内有管理职能的单位和机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并严格依法协助税务部门执行职务。
第八条 对零星分散税收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机关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签订保密协议,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条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并将税收保障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对税收保障工作的考评。考评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协税部门履行税收保障职责情况;
(二)协税部门涉税信息报送及税收协助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机关、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保障组织税收收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作为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税收保障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对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造成税收流失的,由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保障办法》(汉开发〔2017〕49号)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