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汉中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为规范招商引资项目运行程序,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产业聚集,打造产业集群,实现开发区产业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一)循环发展原则。招商引资项目必须遵照《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规划,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形成产业集群,实现产业升级。
    (二)环境保护原则。鼓励无污染、低能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入区,禁止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入区。
    (三)集约用地原则。招商引资项目必须达到区域规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断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经济效益原则。招商引资项目必须满足一定的经济效益指标,优先考虑投资规模大、产出高、产业关联度强的项目。
    (五)安全生产原则。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生产安全及消防安全要求。
    (六)风险评估原则。重大项目实行社会风险评估。

    二、评审标准

    (一)产业定位:主要以航空配套、装备制造、食品中药、现代服务业、现代材料、信息技术等产业项目。
    (二)环境保护:污染物按中、省、市规定达标排放。
    (三)投资强度: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科技孵化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投资强度工业用地不低于90万元/亩,商贸用地不低于120万元/亩。
    (四)建设周期:3000万元-8000万元项目不超过2年,8000万元-2亿元项目不超过3年,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期可适当放宽。
    (五)经济效益:投产后年纳税额不低于3万元/亩。

    三、评审机构

    成立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为副组长,综合办公室、招商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国土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评审工作。重大项目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招商局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评审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及意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对项目的科技含量、工艺水平、知识产权、科技人才、研发能力等进行论证,评价项目的科技水平;
    (三)对项目的选址、用地面积和用途、平面布置方案、主要建筑和功能、容积率及水、电、气等使用情况进行论证,评价其公共资源利用水平;
    (四)对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的产生、排放、回收利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论证,评价其环境影响;
    (五)对项目的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是否产生或属有害、有毒、易燃、易爆、腐蚀、辐射等危险品,其种类、数量、储运以及保障措施及对防火、防震、防洪、防空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价其公共安全的保障;
    (六)对项目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纳税能力、财务评价、风险防范、就业安置、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价其经济社会效益;
    (七)对项目的资金来源、筹资方式、资金真实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保障、管理和技术人员保障等项目实施的必备条件进行论证,评价其实施的可靠性。

    五、评审程序

    (一)项目初审。初审组成员由招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凡招商引资项目均先由招商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对比、全面分析、筛选排队、重点洽谈。初审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项目入区条件和标准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形成书面初审意见或初步合同(协议)文本,与相关材料一并转交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审。
    (二)项目联审。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项目初审意见情况表分别送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2个工作日内,就项目产业导向、环保节能、项目选址、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等方面进行技术评估,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集齐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开发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终审。
    (三)项目终审。项目终审以项目评审专题会议形式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会。经终审同意的项目,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各相关部门依据会议纪要的要求,按照“限时运作、平行办理”的原则,推动项目落地。

    六、承办责任

    (一)招商局负责项目洽谈、形成初审意见、汇集联评意见、组织项目终审,并签订入区协议、办理项目备案。
    (二)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项目配套条件、规划要求、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联审意见,以及项目入区总体意见;下达规划定址意见、环境保护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
    (三)国土分局负责项目投资强度、土地供应情况等方面的联审意见,以及项目入区总体意见;下达土地选址意见、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做好项目用地移交。
    (四)财政局负责项目财务状况、预期纳税能力等方面的联审意见,以及项目入区总体意见。
    (五)国税局、地税分局负责配合财政局对项目财务状况、预期纳税能力等方面的联审意见,以及项目入区总体意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六)经济发展局负责项目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联审意见,以及项目入区总体意见;落实企业扶持相关政策。

    七、项目督办

    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督办,督办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并在年底会同开发区考核办进行年度考核。

    八、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