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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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政办发〔2020〕15号  政策解读稿原文点击下载查阅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汉中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汉中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及《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农行汉中分行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认定和监测管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议扶持发展龙头企业有关事项。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组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每2年进行一次认定并颁证。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省、市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优先从市级A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八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范围: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设立登记2年以上,能正常运行,有盈利。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1.生产型企业。A级: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800万元以上。B级: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3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企业。A级: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1500万元以上。B级: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3.流通型企业。A级: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15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交易为主的企业,年交易农产品达到0.5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200万元以上。B级:年交易额达到0.5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交易为主的企业,年交易农产品达到0.2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四)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含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效益与规范。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总体实现盈利,不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有独立的农残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七)其他条件。原则上应是县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联合体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九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需要的材料:

(一)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流转、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近两年各类合同、协议执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的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和免税证明文件。

(七)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符合本行业生产所需的证件。

(八)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九)近两年国家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等方面材料。

(十)以互联网交易为主的企业只需提供一、二、三、六和互联网交易流水。

第十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程序:

(一)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直接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经贸、科技、财政、自然资源、扶贫、供销、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一条认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三)市联席会议审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四)经市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名单在市级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颁发“汉中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颁发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中、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评审制度。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季度对龙头企业经营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报送生产经营、带动农户增收等情况,不按要求上报经营情况的,降级处理,3次不上报经营情况的,视为年度监测不合格。

第十四条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职责范围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情况的跟踪调查,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以各种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在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同时,追缴其已享受的优惠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审核中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现重大失实问题的,由市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查处。

第十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能够说明企业登记事项、主营业务和资产等变动前后情况的说明材料,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备案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等情况通报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